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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

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工程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设计规范》《泵站技术管理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管理是指已成水利工程按照等级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不同等级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划分为大(1)、大(2)、中、小(1)、小(2)型共5个等级;渠系工程按建筑物级别划分为1、2、3、4、5级共5个等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闸、泵站、渠系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工程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属事分级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等级管理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工程管护、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组织保障主要包括管护主体、岗位设置、管护经费和管护模式等。

第七条  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应明确管护机构并落实管护主体。渠系按所属的水利工程落实管护主体。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至少设置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等5个类别的岗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适当对区县给予补助;经营性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负责管护,管护应满足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十条  鼓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采取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和“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十一条  工程管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施、管护制度、工程划界、巡查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主体工程应满足正常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措施。

第十三条  水库工程、大中型水闸工程应建设内外交通道路,交通道路应满足防汛抢险有关要求。水库工程应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和防汛物资。

大中型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内、外通信应采用2种及以上可靠设施。其他水利工程应具备1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应根据规模和所处地理位置配备必要的交通车辆、船只,并按属地属事原则纳入管护经费。

水库工程应建设雨水情测报设施。大中型水库工程应根据实际布设水文站。

泵站工程应根据实际完善机电设备及管路的标识。

大中型灌区工程所属渠系的渠首、干支渠及骨干工程与田间分界点应设置供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应建立完善巡查检查、调度运用、维修养护、防汛抢险、档案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并记录完整。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及时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工程应编制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编制内容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

(闸门操作)设有闸门、启闭机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工程应编制闸门、启闭机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设有闸门、启闭机的其他水利工程根据运行需要编制。

(供水计划) 具有灌溉或供水功能的泵站工程和大中型水库工程应根据用水计划编制供水计划。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类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档案资料及时整编存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责任人、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安全鉴定、检测监测、隐患排查、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政府对工程安全负总责,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无管理单位的由所有者承担,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工程监管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水库工程应明确大坝安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个责任人和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应在工程重点部位、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劳动安全、消防、预警、清漂和突发事件等应急抢险设施。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和大中型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经鉴定确有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落实整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设有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和工程设备、泵站建筑物的等级评定工作。

设有监测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并定期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鉴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持续开展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闸工程应设置具备声、光同步信号的开闸预报预警系统。

第三十条  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应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防汛物资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编制和审批有关应急预案。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等。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建设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监测设施和管理平台、管理信息系统等,提升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基础数据库标准,加强不同系统之间的对接,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促进系统融合,实现信息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按照属地属事、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属地总责,水利工程所有者负主体责任,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属事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细化实化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三十六条  水利、交通、能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所管辖的水库、水闸、泵站、渠系等水利工程的等级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持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水库工程等级管理表

2.水闸工程等级管理表

3.泵站工程等级管理表

4.渠系工程等级管理表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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